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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风险!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5-05-25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024年6月4日,朝阳区应急管理局对位于朝阳区团结湖9号楼的北京市元远温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朝阳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处以5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徐某处以2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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