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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8.11”事故追责案判决 是“内审”确定的?!
作者:杨洪波律师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0-12-17
近日,宜昌特检分院总工程师韩峥的二审辩护人惊讶地发现,当阳市人民法院在一审审理 韩峥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中,曾向上级法院提请延长审限的理由是“案件正在报请湖北省高院内审中”。
一审判决结果究竟是由当阳法院作出的,还是湖北高院作出的?如果由湖北高院“内审”决定的,一、二审还有何意义?
2016年8月11日,湖北省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项目在试生产过程中,2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上的“长径喷嘴”裂爆,导致发生一起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造成22人死亡,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313万元。
“8.11”事故中,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昌分院的三名工作人员洪海、饶友谊、韩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海没有发现安装在主蒸汽管道上“长径喷嘴”的质量问题,制作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报告,后该喷嘴发生裂爆,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洪海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另案中又指控饶友谊和韩峥,做为检验报告的审核人和审批人,把关不严,同样成立玩忽职守罪。此三人一致辩称“长径喷嘴”属流量计不属特种设备,不能做为监督检验对象,自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包括压力管道在内的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而“事故喷嘴”做为一种计量器具,并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中。事故发生后,国家质检总局在对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答复函中也印证了这一说法:流量计不属于压力管道安装过程监督检验的对象。
然而,当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玩忽职守罪成立,判处洪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饶友谊有期徒刑三年,韩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这是《特种设备安全法》明文规定的,流量计不在特种设备目录之内,几十年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一直不对它进行检测,这是总局都认可的事情,怎么能说我们的检验检测人员‘视而不见’?”,韩峥对一审判决很不理解,“只要做为压力管道的一部分就要进行监检,那还要特种设备目录做什么?”
据坊间传闻,一审判决名义上是由当阳法院作出的,但最终的定罪和量刑是由上面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的。当阳法院给上级法院的那份申请报告似乎验证了这一传闻。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韩峥等三人已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担心暗箱操作,洪海、饶友谊的辩护人均向二审法院申请开庭审理该案,二审法官明确告知两位律师:案件实行书面审理,判决很快就会做出。前不久,韩峥的辩护人也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些证据材料,同样要求开庭审理,以实现“阳光司法”,法院仍旧坚持要书面审理。
韩峥的辩护人指出,如果“内审”属实,那就违反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甚至申诉权。对此,他说已经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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