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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撤诉

作者:杨洪波律师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时间:2020-09-28

湖南洞口县建管站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后续—

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撤诉

本报讯 记者田硕报道 近日,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准许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孙传峰、彭小涛犯玩忽职守罪一案撤回起诉。(见本报2017年8月1日三版)

根据法院裁定书,2017年5月3日,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传峰、彭小涛犯玩忽职守罪,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称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该案又于6月19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认为该案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

洞口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宣告判决前认为指控被告人孙传峰、彭小涛犯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以上裁定。

2016年6月27日,湖南省洞口县高沙廉租房项目发生物料提升机下坠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孙传峰、彭小涛等人作为洞口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2017年2月20日,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二人进行立案调查。检察院认为,二人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导致安全隐患在施工过程中长期存在,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将二人起诉至洞口县人民法院。

短评

以案为鉴 履职尽责

田硕

这起起诉建管站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的案件以检察院撤诉告终,充分体现了法律公平公正,这样的结果令人欣慰。

本起案件中,建管站人员曾多次前往事发工地检查,责令企业整改隐患。然而,检方却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以“只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为由起诉,这引起了争议。

其实,在这起事故中,真正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是涉事企业。该企业聘请无特种设备维修资质的人员进行维修,并任由外来人员进入工地,甚至聘请无专业资质、无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现场负责人,这些才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出事就指责监管不到位、玩忽职守,这种做法显然很草率。应该明确的是,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隐患能否得到治理在根本上取决于生产经营单位,而非监管人员。监管人员固然有督促之责,但不是企业的“保姆”,更不能保证帮企业查出所有隐患。况且,对排查出的隐患,如果企业不认真整改,也无济于事。

因此,要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不仅要拿出充分的证据,也要按照责任清单逐项查验,追责不可任性。

这起案件也给监管人员提了个醒,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监管对象认真负责,做到“身正不怕影子斜”。同时,要做好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实行痕迹管理。这样不仅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而且可以进一步厘清责任,做到尽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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